海关总署决定对重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装运管理
赣州市口岸办
为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打击利用进口固体废物渠道进行的走私违法活动,维护固体废物进口的正常贸易秩序,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10年第21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6月1日对废金属、废塑料、废纸(以下简称“重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分类装运管理。公告主要内容是:
重点固体废物不得与其它非重点固体废物及不属于固体废物的货物混合装运于同一集装箱内;以集装箱装载的进口重点固体废物应按本公告附件《重点固体废物类别表》的分类要求,对A-K类重点固体废物分开装载,必须进行压扎、打捆、包装等简单装运前处理,并按规范申报的要求逐项申报;集装箱内夹杂其他类别重点固体废物的重量占该集装箱货物装载量2%及以下的,不视为混装;除集装箱装载以外散装进境的两种以上(含两种)不同类别的重点固体废物,进境后须在符合海关监管场所建设条件的口岸现场,在海关监管下按类别分拣,并按分拣后的状态,按规范申报的要求逐项申报。
进口普通货物的次品、等外品必须按普通货物申报,不允许申报为固体废物。对于经国家有关部门通过验收并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进口固体废物加工管理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经园区所在地直属海关报总署批准后,可以允许区内企业在园区内对上述货物作破坏性处理后以固体废物形式,按规范申报的要求逐项申报。经园区所在地直属海关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允许区内企业对进口不同类别的混装重点固体废物在园区内按类别进行分拣,并按分拣后的状态,按规范申报的要求逐项申报。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分类装运要求,且未在境外换装运输工具直接运抵境内的重点固体废物,进口企业应在境外启运地装运前向口岸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由直属海关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后,在具备监管条件的口岸现场或园区按类别进行分拣,并按分拣后的状态,按规范申报的要求逐项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