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明确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
赣州市口岸办
为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创新,近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委发布通知明确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办理免征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有关事项。
通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审核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申报日期。审核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财税[2009]115号文第一条所列条件和本通知要求,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企业名单。经审核,对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公告和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不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将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