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标准法案》将影响浙江省木制品对美出口
浙江检验检疫局
近日,美国国会众议院能源及商业委员会通过《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标准法案》(H.R. 4805),假如法案成为法律,对复合木制品出口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该法案以加州现行的相关法例为基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管理委员会(CARB)曾于2008年4月通过降低复合木制品甲醛排放的有毒物质空气传播控制措施,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在该州出售使用的硬木胶合板、刨花板以及中密度纤维板等的甲醛排放量限定要求分别由原来的0.2ppm降低为0.08ppm(胶合板)、0.3ppm降低为0.18ppm(刨花板)、0.3ppm降低为0.21ppm(中密度纤维板)等,并计划在下阶段进一步降低上述制品的甲醛排放标准。
在此基础上,该法案就在美国供应、销售或制造的硬木胶合板、中密度纤维板及碎料板等复合木制品制定全国甲醛释放标准。参议院环境及公共工程委员会于4月19日通过类似法案(S. 1660),预料国会将于今年内审批有关法例。
众议院法案提出的甲醛释放标准概述如下:带单板核心的硬木胶合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05ppm;带复合核心的硬木胶合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08ppm,立法180天后开始生效直至2012年6月30日,2012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0.05ppm;中密度纤维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21ppm,立法180天后开始生效直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0.11ppm;薄身中密度纤维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21ppm,立法180天后开始生效直至2010年6月30日;2012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0.13ppm;碎料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18ppm,立法180天后开始生效直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0.09ppm。
当局会按照测试方法ASTMI E-1333-96 (2002),或在某些情况下按照ASTM D-6007-02进行季度测试,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上述释放标准。品质控制测试会根据ASTM D-6007-02、ASTM D-5582或其他法定测试方法进行。上述释放标准不适用于若干类木制品,其中包括硬板、标准PS 1-07中注明的结构胶合板、标准PS 2 04中注明的结构单板、标准ASTM D5456 06中注明的结构复合木材、刨花板、标准ANSI A190.1 2002 中注明的胶合层积木材等。
美国环保署须于2013年1月1日前颁布规例,以确保产品符合上述建议中的释放标准,并须与美国海关、海关边境保护局及其他合适的联邦部门协调合作,在同年7月1日前修订现行进口规例,以确保符合释放标准。
家具等木制品是浙江省大宗出口商品,美国又是是浙江省家具、木制品出口的最大市场。以2009年为例,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共出口美国家具、胶合板、纤维板及木制品7.9万批、货值11.1亿美元,分别占该类商品总出口量的41.3%及35.4%。美国众议院出台法案限制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量,将对家具等木制品出口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提高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检测成本;延长在进口国口岸的通关时间;因限量标准的提高导致被国外通报甚至被退运和召回。在此,为避免该法案对我国木制品出口造成的影响,浙江检验检疫局提醒出口企业和相关部门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一、密切关注该法案的立法进展,全面了解新法案的相关内容,并通过多种形式加以宣传。
二、加强原辅材料采购管理,对供应商进行重新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复合木制品原料供应商,把好源头关。
三、及时调整生产工艺,建立健全出口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体系,确保该法案实施以后出口的相关产品甲醛释放量能符合输入国的要求。
四、开展对美国甲醛释放量检测标准的研究,确保实施检测监控时的检测结果可靠性,为检验检疫把关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