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企业召回管理制度亟待加强
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消费者手上的产品收回。产品召回的直接原因是产品在加工完毕后已经流通到市场上或售出却被发现存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针对厂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问题而使用的处理办法,其中对于质量缺陷的认定和厂家责任的认定是最关键的核心。在发达国家,产品召回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愿认证,强制召回”,一种是“强制认证,自愿召回”。目前,我国虽没有全面实行产品强制召回制度,但质检总局已经于2007年7月24日公布并施行《食品召回管理制度》,2009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也明确规范了食品召回的相关职责和处理办法。近年来,国内外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召回制度做为一种能有效阻遏食品安全事故危害波及范围的应急手段得到了各国政府和消费者的广泛共识。
舟山地区现有出口食品卫生注册备案企业108家,出口食品主要输往欧盟、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而上述国家无一例外地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召回体系。舟山检验检疫局提醒辖区内所有出口食品企业要积极应对产品召回,通过强化产品风险管控,降低产品不合格率,同时预先设计召回规划并采取多种方式不断完善:
一、建立产品召回管理部门,明确责任制度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及时、快速地召回管理,企业须成立召回管理部门或者小组,全面监督管理召回全过程。企业如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会出现产品召回情况,就不设置对应的召回部门;但是一旦出现突发情况难免措手不及,甚至会导致危害事件恶化,最终对企业的信誉与发展造成巨大打击。同时,产品召回制度必须明确召回过程中企业各部门人员的任务和职责,确保职能明确、责任到人。
二、搭建与消费者、经销商等的沟通渠道。
企业需要与消费者、经销商等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搭建产品信息交流平台,如开设产品售后服务热线、产品投诉电话等。这样,企业一方面能够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后第一时间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将危害控制在较低限度;另一方面,虽然消费者购买了不合格产品,但是企业主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能体现出诚信经营的理念,受到消费者的认同和理解。
三、预算召回成本,划拨专项资金
《食品安全法》第53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所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因召回事件可能引发的所有费用进行预算,并划拨专项资金备用。在召回过程中,由于处于不同贸易链环节的产品召回难度迥异,产生的成本将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企业要考虑周全,避免有心无力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