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浙江海事局公告发布《浙江沿海主要港区及周边水域船舶交通组织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8日起生效实施。《办法》共二十九条,明确了实施水域、适用船舶、 交通组织原则、报告流程、诚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尤其是对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及象山港水域、舟山中北部水域、乐清湾水域、嘉兴港水域的的交通组织原则进行了分节表述。作为“浙江原创、全国首创”的交通组织新机制,浙江沿海交通组织一体化已覆盖我省海洋港口97%的外贸货物吞吐量和95%的集装箱吞吐量,有效推动了港口水上交通运输的高水平安全、高质量发展。(浙江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