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服务外贸质升量稳,持续提升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获得感,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4〕87号),给广大进出口企业带来更多守法容错政策红利。
海关主动披露是指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它是海关为守法诚信企业建立的容错纠错机制,旨在构建关企间互信互利的新型合作关系。海关认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据湛江海关介绍,2024年第87号公告是对《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3〕127号)的完善和补充,是海关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的有力举措,对引导企业通过主动披露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具有导向作用。
这次公告明确规定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一)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二)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 100万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