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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 号)精神和《中国口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凡本会会员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章 会费标准和缴纳方式

  第四条 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1.会长、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 20000 元;

  2.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 16000 元;

  3.理事单位会员每年 10000 元;

  4.普通单位会员每年 6000 元。

  (二)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五条 各单位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可缴纳规定标准以上的会费。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新入会的单位会员,上半年入会的按一年标准缴纳,下半年入会的减半缴纳。

  第七条 各单位会员于每年6月底以前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新入会会员应在批准入会后30天内缴纳会费。

  第八条 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费缴纳可通过银行转账、邮局汇款或现金交付,协会收到会费后出具由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三章 会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会费收入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协会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建立财务制度、会费收支账册,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和监督,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9年5月24日中国口岸协会第五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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