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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口岸协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中国口岸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精神,结合中国口岸协会(以下称协会)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中国口岸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凡本会单位会员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本办法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章  会费标准和缴纳方式

 

    第四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一)普通单位会员每年3000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年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8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10000元。

    第五条  各单位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可缴纳高于以上最低标准的会费。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新入会的单位会员,上半年入会的按一年标准缴纳,下半年入会的减半缴纳。

    第七条  各单位会员于每年6月底以前一次性缴纳会费,新入会会员应在批准入会后30天内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费缴纳可通过银行转账、邮局邮寄或现金交付。协会收到会费后出具由财政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三章  会费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会费收入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协会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建立财务制度、会费收支账册,加强会费收支管理;每年会费的收支、使用情况,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1年9月1日中国口岸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民政部备案,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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